海南国际自由贸易岛封关政策全面解读发表时间:2023-03-18 16:53 一文全面了解 “海南封关前后财税政策” 暨 “封关政策全面解读” 关于自由贸易港: 封关前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的规划、《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文件的规定,明确了封关前的三项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解释 1) 执行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解释 1 : 按照《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的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019 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 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解释2: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解释3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 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规划,《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明确了封关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解释 4 ) 解释 4 : 关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 41 号),同时符合以下两大类条件的个人可享受上述政策: (一)社会保险及劳动关系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 12 月当月),且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二)人才类型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 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不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确认。不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关于如何办理税收优惠 :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 号)第四条规定,被确认为高端、紧缺人才的个人,需要对其来源于海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其经营所得二次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综合所得二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 关于实际税负: 实际税负并不是名义税负, 根据测算,假设符合优惠条件的个人全年缴纳的专项扣除、及其专项附加扣除分别为人民币 37,000 元、54,000 元(该假设为一般情况,数值会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动),那么其综合所得达到人民币 470,200 元时为临界点,即纳税人年收入超过 470,200元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19,200 元时),则可享受实际税负超过 15%部分免征的政策;若未超过,则不涉及该项个税优惠政策,按正常缴纳即可,同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享受税收优惠的临界点约为人民币21 万元。 三、“零关税”政策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规划,《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封关前的“零关税”政策: 在全岛封关运作前,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通过“一负三正”清单管理实施, 即企业自用生产设备的负面清单,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生产原辅料和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的三张正面清单。 2020年11月1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对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事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 169 项 8 位税目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0年12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1年3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021年12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在原169项的基础上,增加鲜榴莲、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 四、其他政策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 10 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政策 ——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内外贸同船运输船舶加注保税油、退税油政策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海南省本地燃料油生产企业凭燃料油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用于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字样)等有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岀口退(免)税。上述保税油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本地生产燃料油统称为“不含税油”。本条规定的境内船舶加注的本航次所需不含税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封关后 一、 简税制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 ;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封关后,税制简化只征收销售税,同时方案提出,将降低间接税比例。 二、 企业所得税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封关前的政策,进一步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条件,不再仅适用鼓励类产业企业,而是适用于所有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体现更大程度的开放包容度。 三、 个人所得税 优惠对象:不再局限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而是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 183 天的个人。 优惠所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优惠税率: 按照 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从实际税负不超过 15%变为最高边际税率 15% ,税负更低,同时大幅简化税率级次到国际流行的3级,在国际上更有竞争力。) 四、 零关税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 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关于海南自贸港与内地、其他自贸区税收政策对比 关于实质性经营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海南对于实质性经营的核查很严格,实务操作中可参考以下资料: 瓦伦西亚(海南)艺术科学研究院,作为国内外顶级的战略发展与咨询机构,愿为世界各地来海南发展的朋友共同进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全球财富热线 86-898-65320917 瓦伦西亚(海南)艺术科学研究院,作为国内外顶级的战略发展与咨询机构,愿为世界各地来海南发展的朋友共同进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全球财富热线 86-898-653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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